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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三文件 证监会规范券商

作者: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 2008-4-9 9:23:39

      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将大幅提高  
  证监会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和运营 
  证监会:证券服务部明年底前应改营业部 
  证监会严把券商风险"闸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将大幅提高  
  证监会就券商风控指标管理办法等机构监管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征求意见文件的一部分,新版《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随之发布,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均有大幅提高。  
  《管理办法》如业内所料,在市场波动加大的环境下,就控制券商自营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昨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亦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的修订焦点集中在对原《办法》第21条,即券商自营业务有关规定的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而现行规定是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有关人士表示,这与证券市场波动加大,控制券商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的考虑有关。  
  《计算标准》全面梳理并提高了券商各类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其中,自营业务按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规模的20%、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承销业务,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政府债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比现行规定的10%、5%、2%均有大幅提高。资管业务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而现行标准分别是2%、1%、0.5%。融资融券业务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未就现行标准做出调整。同时,对于券商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也一一予以明确。  
  《管理办法》还结合证券公司监管分类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在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时,A、B、C、D类券商应按照规定计算标准基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另外,《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明确,所称"分公司"系指证券公司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为分公司、中心等名称。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分公司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该规定发布前,证券公司设立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都应当在规定发布后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只有符合条件的C类券商可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的限于符合条件的B类券商。 

  证监会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和运营 
  新华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8日晚间发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据介绍,这份规定中所指的分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可以分公司、中心等名称注册。按照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根据规定,除管理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外,证券公司分公司还可以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而且还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不过,规定不允许分公司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如果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分公司则不得再经营其他业务。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而且证券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要求,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分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分公司注册地和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分公司的经营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监管规定征求意见截止到24日。证券公司于这一规定发布前设立的各类业务总部、管理总部、业务中心等机构及已获准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在新规发布后一年内进行规范;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撤销。 

  证监会:证券服务部明年底前应改营业部 
  中新网4月8日电(记者 贾靖峰) 中国证监会今日夜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向社会征集意见,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不能规范为营业部的服务部,将于同期撤销。 
  根据通知,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除应当符合拟设证券营业部相关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清理完毕;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出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申请,证监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对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决定,并连同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对于不符合条件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以及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通知要求其在2009年12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撤销方案中应当对员工和客户作出妥善安置,并承诺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撤销方案经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认可后实施。 

  证监会严把券商风险"闸门" 
  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将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中国证监会日前修订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该批文件均拟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在修改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还增加了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同时 ,管理办法中还增加了证券公司各项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标准。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现阶段将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而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计算标准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分别按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的20%、10%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针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情况,计算标准规定应当按如下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控股境内证券业务子公司,按投资规模的9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按投资规模的5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控股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等其它子公司,按投资规模的8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境外子公司,按投资规模的5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证券公司还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营业部设立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2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2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最近3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 
  10、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第一款第1至8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2、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和客户资料的集中管理。 
  3、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应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需求情况,参照证监局提供的辖区新设证券营业部的需求信息,结合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充分评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先考虑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或证券营业网点相对不足的地区新设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征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监管意见有效期1年。 
  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在已有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当证券公司不符合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时,不得提出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申请。 
  二、证券服务部规范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2、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清理完毕; 
  3、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出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申请,证监局审核申请材料,并对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书面决定,并连同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四)不符合条件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以及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撤销方案中应当对员工和客户作出妥善安置,并承诺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撤销方案经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认可后实施。 
  (五)证券公司申请将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具体地点、拟采用的证券营业部名称、符合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条件的说明等。 
  2、证券服务部基本情况。包括设立的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人员名单、简历、资格证书、联系方式;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服务部业务、内控制度,信息技术系统情况等。 
  3、证券服务部合规经营情况。 
  4、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服务部,应当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拟撤销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具体地点、经营状况、客户和员工情况、撤销原因说明等; 
  2、撤销方案。包括员工和客户安置、资产清理、债务清偿、历史遗留问题清理等; 
  3、证券公司出具的妥善安置拟撤销证券服务部客户和员工、承担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风险、负责完成账户规范等工作的承诺函; 
  4、证券服务部设立的有关批复文件; 
  5、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违规营业网点处理 
  (一)历史遗留的、审批手续不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违规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予以清理并关闭。 
  当地已有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相关证券公司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客户向当地其他合法证券营业网点妥善转移;当地没有合法证券营业网点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在当地新设证券营业部,协助予以解决。 
  违规营业网点的账户规范工作、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和潜在风险等由原证券公司负责承担解决。 
  (二)违规营业网点已经清理完毕,原有客户和员工已经妥善安置,内部责任追究到位,并经所在地证监局现场检查确认后,相关证券公司方可按规定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 
  (三)违规营业网点是风险处置公司遗留的,由托管公司负责清理并关闭,托管公司在当地没有证券营业网点的,由托管公司通过新设证券营业部予以解决。 
  (四)违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负责监督违规营业网点的清理和关闭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抄送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四、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证券公司根据行业整合以及个性化、特色化经营的需要,可以转让或者收购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类资产;收购方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撤销的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关于证券营业部设立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或者依法被责令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客户和员工安置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2009年底以前,证券公司确有优化网点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地区的原则下可按现有政策迁址。对于因城市改造、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等原因须在同城变更营业场所的,按照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或在证券营业网点规范中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及其他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其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同时废止。 
  我会已发布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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