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大小非"违规减持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作者: 文章来源:中财网 时间: 2008-5-13 8:42:20
导读:
证监会:"大小非"违规减持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新规为认定、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明确依据
管理层再出重拳,打击内幕交易
证监会:"大小非"违规减持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坚决查处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针对《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发布,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证监会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坚决查处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将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推动相关的立法工作。而针对"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坚决查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达到追诉条件、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以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运行的必要秩序和良好环境,努力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对于"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这位负责人说,具体将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决定处罚力度。不能说"大小非"违规减持存在法律空白,涉及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将会严格依法追究。
据介绍,自2001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来,各级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严厉查处了一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如"银广夏"、"东方电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票价格案;"科龙电器"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杭萧钢构"等内幕交易案等,有力地打击了证券市场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违法犯罪形式、手段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有追诉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实际,需要做出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检、公安部适时启动了追诉标准修订工作,中国证监会进行了积极配合。 (上海证券报)
新规为认定、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明确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就《补充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对于为什么要制定《补充规定》的提问,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活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新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手段和形式也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对此,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对刑法原有的部分证券、期货犯罪进行了修改,并且增设了新的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为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补充规定》的制定是对《修正案(六)》规定的有关证券、期货犯罪构成的细化,便于司法机关操作。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实施后,其中有些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调整,以增强打击此类犯罪的针对性。
《补充规定》的制定,为认定证券、期货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从而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相关负责人介绍,《补充规定》规定了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具体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目前,刑法规定中有十几个罪名涉及证券、期货犯罪,此次只是对上述五个罪案的追诉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主要是由于《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后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修改后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修改、补充,新增设了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进行修改,但是考虑到2001年的标准规定的比较原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上海证券报)
管理层再出重拳,打击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从金额、数量等多方面细化了对违规披露、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罪名的描述。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2日说,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对于严厉惩处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办案依据。"有律师指出,《补充规定》的可操作性非常强,将成为捍卫投资者利益的利器。
办案标准首次数量化
去年以来,随着股市的大幅下挫,原先隐藏在火热行情下的种种问题开始逐渐暴露。其中表现之一就是,尽管相关部门日前规定限售股转让需转至大宗交易平台,但"大小非"违规减持的现象仍频频出现。
昨天《补充规定》的出台无疑是挽救投资者信心的又一场及时雨。《补充规定》规定,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达资产或利润总额30%以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所涉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颠倒盈利和亏损以及致使股票等被终止或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应予追诉;
上市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高于150万元的应受追诉;
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因此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或期货合约数达到30%以上和50%以上,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上市公司高管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的应予追诉;
擅自运用资金、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或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以及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追诉。
"上述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可操作性非常强。"《补充规定》的出台令上海维权律师严义明破感兴奋。"以前办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投资者败诉的情况比较多,理由通常让人哭笑不得。现在我相信,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肯定会大大增强。"
打击力度前所未有
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份,证监会就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不过,受各种条件制约,相关案件的办理进度并不尽如人意。上海司法部门一位负责人当时对早报记者表示,公、检、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步调和制度上的不统一是阻碍相关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也许正是因此,证监会去年9月开始协同11个部委重新搭建监管体系,强调"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思路正进行深刻调整,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现在,监管层努力的效果终于逐步显现。"以前的行政法规并不能构成公安部门办案的依据。"严义明介绍称,在我国,只有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的规章制度才能称为办案依据,而《补充规定》的出台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与证监会等部门的规章制度形成良性互动。
2001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首次出台《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而《补充规定》则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专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出台规定。证监会昨天表示,《补充规定》将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合力。对于达到追诉条件、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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