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面前 谁为我的损失买单?
作者: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 时间: 2008-5-20 17:12:54
保险业已向灾区支付赔款1462万
●吴定富要求,认真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部分寿险公司明确支持灾后重建措施
●保监会预计,进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阶段后,保险赔款会逐步大幅上升
为方便客户理赔报案,5月17日凌晨,长城保险四川分公司的“长城保险理赔服务站”终于在都江堰搭建了起来;截至5月16日下午,太平洋 (601099 )保险已向灾区客户支付保险金309.6万元;中国人保财险全力投入抗灾理赔工作……
一时间,积极做好理赔服务,成为保险业内各家公司的头等大事。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截至5月1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10万件,被保险人死亡4434人,伤残2841人,被保险房屋倒塌2.84万间,已支付赔款1462.9万元。
认真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19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当前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听取了前一段时间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后指出,当前保险业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就是做好理赔服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保险理赔服务是维护社会稳定、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生活的重要支持。
他要求各总公司要进一步将业务人员、理赔资金、通讯保障向灾区倾斜,注意协调安排好非受灾地区向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对地震造成的伤残、失踪、遇难等情况的被保险人,要制定详尽合理的理赔方案,并主动迅速提供保险服务。
各寿险公司纷纷主动出击
面对地震灾害,各家寿险保险公司纷纷表示将采取相关措施,支持灾后重建。
记者从中国人寿 (601628 )获悉,公司在受灾地区设立了“中国人寿地震灾害理赔服务站”,必要时组织全系统首批50名理赔专业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理赔工作,特别是研究解决如何确认被保险人死亡、界定受益人等理赔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同时,中国人寿切实履行中国人寿对社会作出的各项承诺,抓紧与民政部门研究落实抚养“地震孤儿”的具体事宜。
嘉禾人寿继续与受灾地区政府保持沟通联系,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人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其他寿险公司也纷纷主动出击。民生人寿发起设立灾区小学重建基金;中英人寿从2008年的保费中提取2%。成立专项基金,用于突发性灾难的大众救助与善款捐赠;新华人寿资助灾区解决水源清理、供水系统建设、水质检测等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最大
据记者了解,在这些赔款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最大。
保监会数据显示:人寿保险接报案462件,被保险人死亡492人,已支付赔款424.7万元;健康保险接报案424件,涉及被保险人400人,已支付赔款8.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接报案5922件,被保险人死亡3827人,伤残2480人,已支付赔款717.4万元。企业财产保险接报案1667件,已支付赔款165.5万元;家庭财产保险接报案8.92万件,已支付赔款5万元;机动车辆保险接报案2265件,已支付赔款4万元;农业保险接报案143件,已支付赔款1.49万元。
保监会表示,由于目前受灾企业和群众集中精力抢险救灾,赔款数据无法真实地反映保险损失情况。预计进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阶段后,保险赔款会逐步大幅上升。上海证券报
吴定富:保险业要积极做好理赔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昨日表示,保险业要认真做好理赔服务,把落实保险条款与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截至5月18日,我国保险业支付地震灾区保险赔款已达1462.9万元。
在研究部署当前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时,吴定富说,目前保险业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就是做好理赔服务,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进一步将业务人员、理赔资金、通讯保障向灾区倾斜,注意协调安排好非受灾地区向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对地震造成的伤残、失踪、遇难等情况的被保险人,要制定详尽合理的理赔方案,并主动迅速提供保险服务;要注意做好对投保人员的普查工作,采取有效的方式,慰问了解客户情况,力所能及地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
截至5月18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10万件,被保险人死亡4434人,伤残2841人,被保险房屋倒塌2.84万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18日,保险业有43家分公司、209家支公司、250家营销服务部因灾受损;自有营业场所倒塌房屋28间、损坏房屋392间,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24亿元。保险业遇难员工17人,遇难营销员17人,受伤员工122人,受伤营销员145人。
此外,截至5月19日,各保险公司共为地震灾区捐款16423.6万元。其中,机构捐款11124.6万元,员工捐款5299万元。 上海证券报
地震灾害:寿险全赔 财险大多免责
自然灾害的发生已经无法避免,因而在灾后如何减少巨灾对人们所造成的伤害就显得尤为重要。用保险形式补偿各种巨灾风险造成的伤害,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为灾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方面,保险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甚至意义深远。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大多属于除外责任。
能为地震“埋单”的险种主要包括:寿险、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医疗险、学平险、旅游意外险等包含意外伤害损失赔偿功能的保险。具体能赔多少,要看保险条款具体规定,不过,通常来讲,单笔理赔金额都不会很大,通常在数千至数万元。
“目前,在我们所销售的保险产品中,除外责任主要为犯罪、自杀、吸毒、酒后驾驶、高风险活动、战争、核辐射等造成的人身伤亡。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和意外险都未将地震纳入除外责任范围。事实上,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除特殊说明,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原因。”太平人寿的保险专家告诉记者。
现在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人寿保险产品和意外伤害保险数目众多。需要提醒投保人的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定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相比寿险来说,财险公司的多数险种基本将地震“拒之门外”。比如,在车辆险等主要险种的承保范围内,基本不包括地震造成的损失,但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会包括地震险。另外,在企业财产险中也附加有地震扩展险,但只有购买地震扩展险的才赔付。
另外,在大部分家庭财产保险中,地震也被列在免除责任范围之列。不过,部分保险公司也会把地震列入附加险之中。一般来说,投保者以房屋价值缴纳保费,地震附加险的费率通常为主险的10%。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在部分地区推出地震险。据了解,2006年6月,在九江地震出现后,首个“地震险”在江西出现,可以承保3.8级以上的地震,被保险人以户为单位,每年按房屋价格的1%缴纳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公司最高可按房屋价格的80%赔偿。然而,由于缴纳保费额较高,类似这样的险种在地震多发的地区投保率非常低。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这次地震灾害,中国保险业在积极捐款赈灾之余,也积极通过创新保险产品来建立一种长效的灾害救助体制。据记者了解,太平人寿日前推出了首款旨在为地震孤儿提供长效救助的保险公益产品——“英才守望教育年金保险”。
据介绍,这份保险以保障受灾孤儿未来的教育为出发点,每份教育年金在被保孤儿在6周岁至14周岁期间,每年提供200元初级教育年金,可以用于支付其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15周岁至17周岁期间,每年提供1000元高中教育年金,可以用于支付其高中阶段学费;年满18周岁可以一次性得到5000元的成才保险金,可以用于继续深造或开始职业发展,有心捐助的爱心人士可为孤儿投保一份或多份教育年金。该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经营等各项费用全部都由保险公司无偿捐助。分析:谁为巨灾损失买单?
分析:谁为巨灾损失买单?
5月18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追加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1亿元,用于地震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助。截至5月18日17时,中央财政已累计下拨抗震救灾资金57.82亿元。加上地方财政投入的19.84亿元,全国财政部门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77.94亿元。截至19日13时全国共接收捐赠款物108.34亿元。
据财政部相关人士介绍说,新拨付的11.7亿元救助资金中,增加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应急资金5亿元,用于四川灾区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安排资金3.5亿元,用于向四川灾区调拨中央储备粮15万吨和中央储备油1.4万吨,保障灾区粮油供应;向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四省(市)拨付综合财力补助资金2亿元,用于受灾群众救治、倒房重建、损毁设施修复等;其它救灾资金1.2亿元,用于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
但这些还远远不够。
国际巨灾风险建模公司AIR环球公司日前对这次地震的损失进行了估计,得出的惊人数字是,本次地震造成的所有投保和未投保保险的财产损失可能超过1400亿人民币。而其中投保财产损失可能为20至70亿人民币。
巨大的差距引起人们对保险功能的质疑,而业内人士则再次发出对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呼吁。
保险供给需求双低
来自保监会的消息称,截至5月18日,国保险业支付地震灾区保险赔款已达到1462.9万元。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10万件,被保险人死亡4434人,伤残2841人,被保险房屋倒塌2.84万间。
以中国人寿 (601628 )为代表的寿险公司都在为本次地震灾害的救灾和赔付忙碌,相比之下,巨额的财产损失却很少能得到赔偿。
人保财险一人士表示,这次地震造成的赔付包括寿险和财产险两个方面,寿险中比较突出的是产寿险公司均有销售的学生平安意外保险,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属于学平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而在财产保险的一般保单中,地震大多数都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
正在四川的太平洋 (601099 )产险常务副总经理许建南说,目前接到的主要是车险理赔,金额较小的理赔则快捷处理。“一般工程险是包含地震险的,其他产险可能并不包含,不过现在我们都是统一去现场查勘,以后如何理赔我们还要制订具体的方案。”
AIR估计该地区家财险投保地震风险的比例非常小,企财险投保比例稍高;尽管地震责任险在建筑安装工程险保单属于强制性条目,很多小的工程项目也并未购买建筑工程险。
一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工程险的标准条款中都包含地震责任,而购买财产保险如需要地震风险保障则要购买附加地震保险,但由于地震附加险费率较高,投保的人非常少,同时因为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主动向客户推荐。
另一财险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地震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地域性和相关性,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而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几乎所有自然灾害在我国都有发生,且频率高、分布广、损失大。
上述人士介绍,地震附加险是2000年7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收费标准一般为主险的10%。其保险责任为“直接因破坏性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对此,人保财险的人士表示,工程险承保的是施工阶段,如果遭遇地震灾害也如同其他风险一样,赔付金额为使在建工程恢复到出险前的状态。而财产险因为已经投入使用,投保又比较集中,如果某一地区发生地震,赔付额巨大,应该通过其他机制来解决这部分保障。
另一财险公司负责人则称,在没有财税鼓励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更没有动力去以小博大。“如果地震保险被全面推广,这一次地震就会使整个保险业全军覆没。”该人士表示。
呼之不出的巨灾机制
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已是迫在眉睫。
在去年年底举行的第二届中国风险管理论坛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巨灾风险突发性很强、风险结构复杂、损失程度大,仅仅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地承担损失保障的责任,应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一直在酝酿建立起巨灾应急处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保险公司面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也设计了一整套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简单的说就是包括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家财政在内,多方参与、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是推进的速度并不像保险业所期望的。
该人士还说,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方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制建立的效率。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需要保险业的专业人才和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需要财政部门提供直接拨款或补贴及相应的税收优惠,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合。
据该人士透露,民政部也有打算将国家每年拨付的灾害援助以基金的形式进行运作。
一位保险业的学者告诉记者,建立完整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应该由财政支持,巨灾保险和社会救助三位一体,缺一不可的,而巨灾保险作为其中最市场化手段,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许多国家巨灾保险为强制性质,投保了企财险或家财险时,必须按照一定费率购买巨灾保险,这部分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将被纳入巨灾保险保障基金内。
其次,国家财政还会每年向基金进行直接拨款,或确立相对固定的其他资金来源,用以充实巨灾基金。不需要动用基金时,由现有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保值增值。
这位学者认为,这样的机制,比照财政的直接拨款来讲,会更有效率。财政救济通常在对人身的救助上往往比对财产的救助更及时更高效。
几种模式选择
瑞士再保险资本市场部高级副总裁杜斌旗表示,应建立保单持有人、国内保险业、全球再保险业、资本市场和国家共担自然巨灾风险的机制,使非常极端的巨灾损失也可以获得保障。
知情人士透露,对巨灾风险机制的建立保险业已研究了很久,国外也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技术已不是问题,关键是框架的建立迟迟不能实现。
一种国家财政出资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的模式被屡次提出。
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由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获得地震保险的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再保险将风险转移到国际保险市场,同时还可利用金融市场的信用链条,以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人保财险一人士介绍,巨灾债券在国际市场已被广泛采用,它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高安全领域,以解决风险突发时的即时支付问题。
“投资者一般为企业,虽然因投资渠道有限收益率不是很高,但仍然具有吸引力。同时投资者也要承担巨灾出现时动用资金而导致债券清盘的风险。”上述人士称。
杜斌旗表示,巨灾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以用来分散其投资组合,提高其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方式,就某项资产而言,与组合中的其他资产的关联性越低,加入到该组合所能带来的益处就越大。
中再集团一人士表示,短时期内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仍是由财政出资效率较高,由政府提供低保障、广覆盖的补贴,其运作机制是对于个人和企业财力无法购买的商业保险,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地震保险。
“但任何方式都有定价的问题,必须要对出险概率进行评估,对于地震高发地区就不应鼓励企业发展和个人居住,不能因地价高低忽视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在评估风险后决定是否提供财政补贴。”该人士称。
2006年,人保财险启用由美国AIR环球公司开发的专门针对中国的地震模型,按照模拟的方法,进行全国范围、特定地区和单一标的的风险评估,一方面可以在承保前确定某一标的的损失概率,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承保后确定可能带来的最大损失。
瑞士再保险还提出了一种共保的方式。即在国内提供标准的保单条款,确定相同的免赔额和损失限额。
“这一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各保险主体的恶性竞争,我国目前的地震附加险费率仍然远低于应有水平。”上述中再集团人士表示。 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应建立市场与政府结合的巨灾险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遵循着一个从易到难的路径,增量改革和群众自发的突破体制禁区的行为是改革中普遍存在的。这样的改革范式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之下对改革的顺利推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种改革也必然会造成存量也就是所谓的既得利益难以触动和改革前瞻性不足的问题。汶川大地震后所带来的居民住房贷款的偿还问题,就是改革系统性不足所造成的。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一座城市瞬间化为乌有,但这些建筑的所有者都是国家。而三十多年过去了,原来由国家承担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支出也由个人承担,在这一过程中公房变成了私房。
汶川地震之后人们突然发现诸如“损坏、倒塌的房屋是否还需要支付月供”这些问题他们无法解决。从道义上要求银行免除债务是人们质朴的愿望,但并不现实。首先,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契约并没有关于地震免赔的规定;第二,我国的大多数银行是上市公司,规模较大的还在海外上市,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银行,其经营行为需要符合企业和股东利益。
可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它们大都建立了一个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地震灾害财产赔偿制度,根据不同的赔偿额度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承担比例不同,额度越高政府的比例越大。以日本为例,政府承担的比例最高为95%,除政府的积极介入外,其中还牵涉到复杂的再保险和保单设计工作。保险公司不仅通过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而且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我国从新中国保险事业建立开始,人保公司就把地震、洪水、泥石流、飓风等巨灾列入了财产险的基本责任之中,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不仅如此,我国还一度是世界上地震等巨灾保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全国企业总资产的70%,家庭总户数的40%的财产都能获得地震等巨灾的保险保障。当然,这是计划体制下基于财政保障的保险制度。在市场化之后,保险公司渐渐意识到这种保险对于公司运行的危险,他们于是在意识到风险后纷纷将地震等巨灾排除出基本责任之中。
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居民的私有房产对于地震灾害的危险基本上是一个“保险真空”的状态,2003年后,国家渐渐推出了关于地震险的政策,但其本的思路是将地震险作为一个商业保险品种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地震险的巨大风险,于是只能要么将保费提高到无法接受的地步,要么以种种理由回避消费者的需求,地震险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推广,此次四川地震可以看出,大多数房产没有任何保险。
寄希望市场解决地震这样破坏力巨大的自然灾害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先例,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西方国家,剧烈地震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政府,这种承担并不是财政资金的直接冲抵,而是基金化的平稳摊销。
所以,建立一个市场与政府结合的巨灾险制度是我们经历此次大灾后亟待解决的,而面对此次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由政府埋单是必然之选。当然,政府的这种财政赔偿不可能全额覆盖,即使是在地震险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赔偿也有一定的限额,日本大致为保单额的30%~50%,美国为保单额的70%。我国此次可参照这一比例,考虑到此后巨灾险的顺利推广,赔付的额度可比保险额度略低。21世纪经济报道
旧闻新读:保监会5年前开始筹划“地震险”
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车险条款中也剔除了地震。不过早在200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联合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保险企业,成立了地震保险专题工作组,建立了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该方案提出,本着“广覆盖、小保额、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拟建立地震保险基金,采取商业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2004年9月13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曾在“第三届大陆地震、紧急救援暨巨灾保险国际会议”上表示,由保监会、中国地震局、财政部等部门组成的地震保险课题组已基本完成了中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方案。他当时说,保监会将力求在两到三年时间内把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建立起来。
保险业人士承认,总体来看,中国国内目前用于地震保险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不能满足社会对地震保险的需求。而国外相对成熟的地震保险,政府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方面都有政策支持,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立法等方面都实现了政策配套。(辛文)
没有专门地震险 如何通过保险减少地震损失
四川汶川发生的7.8级地震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15日晚确认,汶川地震已造成19509人死亡,遇难人数估计在5万人以上。但由于目前人们的保险意识仍不够高,2007年四川全省保费仅212亿元,意外险10.5亿元,且事发地区为欠发达地区。因此,截至5月14日,保险业共赔付款额仅为170.8万元。
那么,我们有没有可能通过保险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呢?在理赔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得知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都属于“免赔”范围,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则可以通过保险得到保障。
大多寿险、意外险可赔
“目前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他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意外进行正常赔付。”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总监石宗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部分寿险产品都没有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所以由地震引起的人身损失风险,大多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进行赔付。
地震发生后,信诚人寿、新华人寿、长城人寿、中英人寿等多家公司通过客户服务及营销员队伍向客户重申,在所有的意外险和寿险产品中,地震都不是除外责任。客户如遇不测,即地震是造成风险的直接主导性原因,可及时报案申请理赔。
据生命人寿理财师沈红伟介绍,寿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条款一般包括: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因素等,地震并未包括在内,因此,由地震导致保户伤亡是可以赔偿的。
业内人士介绍,能对地震“负责”的险种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以赔偿。至于具体能赔偿多少,则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等。
另外,一位资深保险人士告诉记者,许多旅行社责任保险和学校责任保险,都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也就是说,在学校或者旅行过程中发生了地震,并不能得到保障。而具体是否包含地震造成的伤害,也可能在事先的约定中体现出来,这取决于团体和保险公司的具体商议,在保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因此,大家在旅行过程中最好另投一份旅游意外险或寿险类产品。目前保险公司一般都有旅游意外险,价格便宜,每年保费30元、50元、上百元不等,保额最多的有50万元,还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财险一般不赔
相比寿险而言,财险的赔付就比较困难。“由于目前国内的财险及健康险公司也被允许经营一些人身意外险,因此,如果涉及人身方面的损失,财险公司还是要赔偿的。”中国平安集团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但财产保险则一般对地震免责。
“在我国,财产保险一般将地震、海啸,或达到一定破坏程度的洪水或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即不赔偿企业和家庭由上述原因造成或引发的财产损失。”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本报记者说。
“这主要是因为地震属于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风险过高,一旦出险,涉及面和赔偿金额将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保险公司出于控制风险、保持利润的角度考虑,一般不保地震。同时,车险条款沿袭大部分财产保险的免赔惯例,在覆盖的大多数自然灾害中,也没有加入地震责任。在国外亦是如此。”石宗鑫告诉记者,有时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和再保险公司协商进行特例审核,即使原条款规定不用理赔,他们也会从宽办理,给予一定的赔偿。
郝演苏解释说:“这些公司主要是出于社会责任和提高公司信誉度的角度考虑,而并非是单纯的保险赔款;有时候也会利用各自设立的特别基金的名义来进行不同程度的客户赔偿。”
“目前国内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而且收费比较高,要求十分严格,因此鲜有保险公司承保。”石宗鑫说,比如部分企业也可以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也赔偿,不过费率相应会提高。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在部分地区推出地震险,比如南京的大地保险公司,其“财产一切险”可以包括地震险,但是针对涉外企业设计,且保费非常高,而对于个人和中资企业均没有包含地震风险的险种。
国内没有专门地震险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地震险,只有一些附加条款而已。”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记者说。
据郝演苏介绍,在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银发199395号文件之前,地震是不免责的。
不过,在2000年1月28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中规定,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比如建筑工程单位往往倾向于在拓展条款基础上,约定增加地震险。
但是,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又放宽了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各公司从管理到审批,对于地震业务都拥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权。而2002年年底,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精神,保监会发布了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实质上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
而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赔付则未曾提及,长期被关在制度大门之外。
“因此,专门的地震险种的建立需要国家在立法、财税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方面予以支持。比如日本的地震险就有政府参与和行政支持。”庹国柱说,“但对于地震这种巨灾风险的保障,最根本的还是应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投入建立地震基金,来分散巨灾风险。”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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